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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廊医生状告前央视主持人和新浪微博:被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9-2 21:01:20 人气: 标签:新浪 社会新闻

  因反映四川绵阳人民医院过度医疗的问题而被广泛报道,兰越峰被称为“走廊医生”。兰越峰未出庭,而是委托了两位代理人出庭,开庭后不久,安才匆匆走进法庭,对其迟到的行为予以了,安也表示了歉意。

  因反映四川绵阳人民医院过度医疗的问题而被广泛报道,兰越峰被称为“走廊医生”。原主持人安在其个人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上传了央视新闻频道制作的新闻调查专题片《走廊医生》,并陆续在微博上发布了有关兰越峰的言论。认为微博中发布的言论构成和,兰越峰将安、新浪微博的运营管理方---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安、微梦公司删除侵权微博、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8月30日,该上诉案在一中院开庭,安亲自出庭应诉,他称“因为采访新闻事件而被当事人告上法院,这在我10余年的职业工作中是唯一的一次”。而兰越峰本人未出庭。

  据了解,2013年5月30日,《南方周末》率先报道兰越峰事件,随后全国纷纷跟进,兰越峰被称为“走廊医生”。

  兰越峰诉称,2014年3月至9月,安在其新浪微博上连续多次发布的、虚假不实的严重侵权言论,对我进行、。现起诉请求判令安及新浪微博的运营管理方微梦公司删除侵权微博、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海淀法院在一审中查明,兰越峰曾因“走廊医生”事件受到广泛关注。安曾系工作人员,曾就该事件进行实地调查,后央视新闻频道《新闻调查》栏目制作了新闻调查专题片《走廊医生》。

  该节目中展示,兰越峰和单位的矛盾是其长期以来个人与单位存在分歧所致,并非是其因反对过度医疗遭致。2014年3月至9月,安在其个人新浪微博账户中上传上述节目视频,并陆续发布了“现在可以下结论了:很多此前关于走廊医生的新闻都是虚假新闻。”、“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自己,了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的一型医生”、“兰越峰显然有严重的疾病,她最需要的是去接受治疗”、“明明她是个病人,但却把她当作英雄,其实她有妄想,完全没有决策能力,她最需要的是治疗”、“兰越峰本人更像是个病人,明显有偏执性人格,甚至有轻度妄想”等内容。

  2015年6月,安分别两次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上发表标题为《无论你们有多,我都奉陪到底!》的长微博,并于2016年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博客上发表该文。另查,2013年5月30日,《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采写并在《南方周末》上发表了《“”医生“你砸医院招牌,医院砸你饭碗”》一文。

  2014年2月22日下午,绵阳涪城区新闻办就兰越峰反映“过度医疗”等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绵阳市人民医院医生兰越峰反映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该报告载明:“……未绵阳市人医院具体医疗行为存在违反诊疗规范和医疗卫生行业相关的情况……未发现绵阳市人民医院存在医疗收入非正常增长的现象……认为兰越峰的个人利益和职位与‘过度医疗’无关。”

  2015年1月29日,中国记者协会公开通报《“”医生“你砸医院招牌,医院砸你饭碗”》一文为严重失实报道。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兰越峰因“走廊医生”新闻事件的广泛报道而为社会所知晓,其属于重大社会事件偶然介入而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人物,因此对兰越峰的言论亦应按照人物标准评断。根据双方提交的,综合判断,兰越峰主张系列言论构成对其人格的主张不能成立。

  鉴于安对兰越峰的侵权责任不成立,故微梦公司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兰越峰未出庭,而是委托了两位代理人出庭,开庭后不久,安才匆匆走进法庭,对其迟到的行为予以了,安也表示了歉意。

  兰越峰代理人表示,一审法院将兰越峰认定为人物缺乏依据,安应被认定为人物并就自身言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安的言论属“意见表达”,是对兰越峰的“善意规劝”,是认定事实错误;“案微博的粉丝有30多万,很多人都转载了,给兰越峰造成了很大影响,也导致了兰越峰现在的生活陷入困境”,安的言论构成和,构成对兰越峰名誉权的。

  “你说兰越峰是病人,你今天在法庭上明确一下,兰越峰到底有没有病?”兰越峰的代理人说。

  “我从来没有说过兰越峰有病,而是说她有性疾病,性疾病和病完全是两个概念,反而是对方上诉人一方不停地说兰越峰有病。”安辩称,自己发布微博是针对新闻事件发表的评论,是对一个事件的评价,而不是针对兰越峰本人进行的,也不存在,发表微博的目的为了让知晓一个事件的,兰越峰作为此事件中的人物,为社会所知晓,这些言论是出于对兰越峰的关心、关怀。

  在庭审最后,征求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兰越峰的代理人表示需要征求兰越峰本人的意见后才能决定,安则表示不同意调解,而今审时,微梦公司未出庭,法院缺席审理,因此表示,要征求微梦公司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调解,随后宣布休庭,该案未当庭宣判。

  8月28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网站发布《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及《深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实施意见以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满足深圳中低收入家庭和各类人才住房需求。

  相较国内目前已经发布相关实施意见的住房租赁试点城市,深圳的政策强化了对城中村租赁市场的指导,提出日后在城中村租房将享受与普通商品租赁住房同等的公共配套服务,给予办理居住证明、子女上学服务等。此外,深圳将允许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租房,并将创新探索发行租房租赁券,提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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