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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裁判手势图解与解读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6-12-10 15:54:41 人气: 标签:篮球裁判手势图解

  NBA在暂停规定上与国际篮联不同,其中最为显著的一点是比赛中球员控制球时,该队教练或者控球球员可以向裁判请求暂停(FIBA是教练向记录台申请)。此外,在上下半场和每一个加时赛中,球队还有一次20秒短暂停的权利,教练或队员在请求短暂停时必须对裁判说:“20-secondtimeout(20秒暂停)”。

  CBA联赛虽然原则上应用FIBA规则,但是在此基础上有一些创新,因此CBA也允许队员在比赛最后两分钟叫短暂停。当然,打不上CBA也打不上NBA的球员还是务必记住暂停应向记录台申请这点才是。

  在NBA,普通个人犯规是指在比赛中和对手球员发生的非法身体接触;技术犯规是指球队成员在场上或者在替补席上发生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活球期间的身体接触不能判为技术犯规;双方犯规是指两名对手球员在近似同时均发生了个人犯规的情况。这些定义和手势与FIBA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NBA没有FIBA规则中的违体犯规(Unsportsmanlikefoul,U)以及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Disqualifyingfoul,D),相应的有恶意犯规的设定(Flagrantfoul)。一级恶意犯规大致相当于FIBA的违体犯规,更严重的二级恶意犯规将被罚下,此外拳击犯规、蓄意挥拳的技术犯规和打架等等情况也将被直接罚下。

  NBA在2004年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加强了对所谓“HandChecking”的限制,当进攻球员面篮进攻且位于“低位防守区”(两侧3英尺要位线、罚球圈底部顶点和底线之间的区域)之外时,防守球员以手或前臂去制造接触被认为是不合法的。不过对于低位或背身进攻,HandChecking(在一定程度上)仍然被允许,例如,防守球员任何时候都可以用前臂主动接触低位防守区内的持球进攻球员以保持防守位置。

  NBA执行副总裁StuJackson在解释这一规则改变时强调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突破,通过提升防守难度,使得进攻球员持球突破的自由度得到提升。

  对于阻挡和撞人的判定,虽然NBA的判罚手势及规则精神和FIBA类似,但是在细节上有一些区别。

  与FIBA规则相同,NBA规则也规定了在防守运球者时不需要考虑时间和距离的因素,但是NBA还规定当位于低位防守区之外的进攻球员在移动中接到传球时,防守球员必须留出足够空间让进攻球员有机会停下或者改变方向,否则应对接触负责。这条规则鼓励球员向篮下空切,并接到传球攻击篮筐。

  NBA“合理冲撞区”的设定早于FIBA,但是NBA的合理冲撞区规则仅适用于第二名防守球员,也就是说,只有当身体接触发生于补防球员在区内站好位置造犯规的情况下,才不吹罚进攻犯规。并且,如果进攻球员是在低位防守区之内接到传球,那么任何球员都可以合法地在合理冲撞区内建立防守位置。所以NBA的合理冲撞区只是为摆脱对位防守杀向篮筐的进攻球员提供了额外保护。

  NBA在判定走步违例方面与FIBA存在一些差异,最大的区别当然是所谓“走两步”规则。

  简单来说,对于移动中单脚在地面接到传球/结束运球(receivestheball)的情况,NBA的中枢脚认定可以比FIBA晚一步。FIBA规则认为这种情况在地面的脚是中枢脚(当然临场常常会有尺度上的宽容),持球跨出一步后,中枢脚不能再次落回地面。也就是说,理论上此时只能走一步。但在NBA,由于中枢脚被放到了下一步才认定,因此可以再跨出两步之后才传球、投篮或停下。假设之前未运过球,也可以在跨出一步后才开始运球。

  对移动中接到传球/结束运球的脚步进行规则化宽容,而不是如FIBA在临场尺度上宽容,这就是NBA“走两步”规则所带来的改变。

  此外还有一些小的细节存在不同,例如NBA不允许持球单脚跳,也不允许自投自抢投篮三不沾的球。如果需要了解这方面的更多细节,请在公众号回复“走步”,阅读走步分析系列第四篇。

  对于出界违例,NBA的手势比较浮夸,不过也有利于说明临场的情况,因此现在FIBA裁判也偶尔会使用。

  界外非法掩护违例是指NBA不允许进攻球员离开场地在端线以外设置掩护,但是实际比赛中很少出现这类情况,不知为何这个手势在各个版本NBA官方规则中均得以保留。

  NBA在干扰球规则方面也和FIBA有所区别,在FIBA,投篮的球触及篮圈后,队员就可以去合法触及球,但是在NBA,在篮圈上方圆柱体范围内的球均不能触及,然而NBA规则并没有明确解释什么情况属于“圆柱体范围内”,所以也只能认为球的大部分在篮圈正上方就不能去碰了。

  从高水平比赛的角度来看,FIBA规则更鼓励准确的投篮,因为不是穿针的球在弹筐之后有可能被拨出来,而NBA鼓励得分,即便球在篮筐上弹几下球员也只能看着。

  其实这条规则是少数我觉得FIBA规则更加简明实用的点,事实上,在裁判观察的角度,一个球是不是在篮圈圆柱体范围内是很难判断的(即便篮圈正上方的镜头有时候也很难清楚的判定这点),这条规则在NBA常常会引起争议。

  FIBA方面曾经向NBA建议过改用FIBA的干扰球规定,包括保罗-加索尔在内的一些国际球员对此也有微词,所以大约在5年前斯特恩曾经在NBDL试用了FIBA的规则,但是后来不了了之。

  在时间规定方面,NBA没有被严密防守队员必须在五秒钟内传、投或运球的限制,但是要求进攻球员在低于罚球线延长线的位置不得背向或侧向篮筐运球超过五秒。

  不过NBA和FIBA规则最大的区别还是在于防守三秒。早期的NBA是不准打联防的,而之后NBA改变了规则允许联防,但是作为平衡,NBA要求在限制区内的防守球员离开他防守的进攻球员一臂以外(“一臂”这个规则表述似乎有失严谨)的时间不能超过三秒钟。否则将判罚一次技术犯规。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虽然NBA允许限制区内的包夹和协防,但是防守三秒的存在使得防守方球员不可能一直呆在篮下,要么放空自己的防守者去协助队友包夹,要么回去盯防自己的对位球员,如果协防者在两种选择之间稍一犹豫,就是一个罚球。

  这条规则实质上造成了NBA的比赛和FIBA是两个体系,FIBA没有防守三秒,意味着长人们可以长时间守在篮下,这大大有利于对突破型球员的防守,如果没有准确稳定的射手帮助拉开空间,即使是拥有詹姆斯和韦德的梦七队也很难在FIBA体系下赢得冠军。

  让我们再回顾上文提及的各种规则差异,可以推知,NBA鼓励的就是让联盟中飞天遁地的那些强力外线从中路杀入肆虐篮筐。不论你承认也好,不承认也罢,对大多数观众而言这就是篮球这项运动最具观赏性的地方。而NBA作为商业联盟,它的根本利益来自于球迷,所以NBA规则或基于规则的判罚从本质上来说,是为最大限度的取悦球迷而服务的。

  在比赛信息指示手势方面,NBA和FIBA并没有太多区别,但是在NBA每次争球都需要执行跳球,考虑到加快比赛节奏,并且跳球这事情存在太多不确定性(比如裁判一紧张球扔歪了,或者球实际上没到最高点就被拨走了),我觉得FIBA的交替拥有还是有其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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