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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综合体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作者:佚名 来源: 日期:2023-3-19 0:51:41 人气: 标签:工业综合体

  2021年6月30日,启东市人民办公室印发《关于工业综合体建设的实施意见》(启政办发〔2021〕31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大家学习理解和贯彻实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贯彻高质量发展,强化土地集约利用,拓展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产出效益,构建工业经济新业态,促进中小企业集聚,推动产城融合发展,形成发展新动能,现就推动全市工业综合体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1. 科学规划。各区镇结合自身区位和产业基础,明确1—2个主导产业方向,打造工业新载体,招引一批有核心技术、科技型、成长型中小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入驻。

  2. 推进集约发展。工业综合体规划面积原则上在100-300亩之间,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6,建筑密度在50%以上,亩均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

  3. 规范设计要求。标准厂房和研发设计用房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入驻企业对厂房的个性化需要进行设计建造。

  4. 鼓励多元投资。开发企业应当专业从事园区开发或工业地产开发,探索工业综合体开发运营模式。

  6. 严格管理要求。工业用地中的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由工业综合体开发投资企业全部自持。工业用地范围内的生产厂房(含研发)满足销售条件后,可销售生产厂房(含研发)总建筑面积的30%。余下的生产厂房(含研发)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五年后,园区入驻企业整体亩均税收且拟销售企业亩均税收达20万元,累计销售面积可扩大到总建筑面积的70%。

  按幢设立不动产单元的,每个不动产单元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单幢建筑基座占地面积进行计算,即该不动产单元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该建筑基座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层设立不动产单元的,按照分层建筑占整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该建筑基座占用土地的面积,其分摊的土地面积即为分层不动产单元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幢设立不动产单元的,土地使用权地按照共用的方式进行登记,参照建筑区划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工业用地内的道、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不包括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属业主共有,仅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单独发证。

  2. 市对符合区镇产业定位的工业综合体整体税收进行评估测算,按年给予运营管理机构相应补助,入驻企业整体亩均税收达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15%、20%予以补助,补助10年,补助费用主要用于工业综合体运营、等。鼓励“先租后售”,对新入驻工业综合体的企业,由所在地区镇根据企业类型给予相应租金补助。

  3. 现存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区镇收储后成片开发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工业综合体建设要求进行升级的,可参照享受前述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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