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诉状中称,在20世纪80年代,原告王修身先生与被告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合作拍摄了针灸教学带,由原告主讲示范,双方约定此带只用于教学使用,原告依法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权,同时原告对其表演亦享有许可他人录音、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后被告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既未经原告许可,又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将与原告合作的教学带擅自复制成《中华神针绝技》(上、下)VCD光盘出售进行营利活动。2004年5月30日,原现被告北京永盛嘉晖文化交流中心也在销售这套《中华神针绝技》(上、下)VCD光盘。经查被告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把复制成的《中华神针绝技》(上、下)VCD光盘不仅在国内各大城市的市场上销售,还将《中华神针绝技》(上、下)VCD光盘销售到和国外。 原告认为,二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市场上进行大量的、长期的复制、发行、销售《中华神针绝技》(上、下)VCD光盘的行为,不仅严重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发行、销售《中华神针绝技》(上、下)的侵权行为,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首席大麦克拉克林和古巴国最高院长雷米希奥的邀请,6月11至18日,最高副院长、二级大李...【详情】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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